環保會 MEPC.388(81)決議 (MEPC.346(78)決議)修正案
2024-12-13 13:20:41 管理員 · 浙江弘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 1077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國際公約賦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本委員會)職能的第 38(a)條,注意到 MARPOL 附則 VI 第 26 條要求,每艘船舶應在船上保存一份針對船舶特定的船
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SEEMP 應結合本組織通過的導則制定和評審,還注意到本委員會在其第 78 屆會議上以 MEPC.346(78)決議通過的《2022 年船舶能效
管理計劃(SEEMP)制定導則》,在其第 81 屆會議上,審議了《2022 年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制定導則》的修正案,
1通過《2022 年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制定導則》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
2要求 MARPOL 附則 VI 的各締約國和其他成員國政府使船長、海員、船東、船舶經營者和任何其他相關方注意到附件中的修正案;
附件
《2022 年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制定導則》(MEPC.346(78)決議)修正案
1.在 2.4 之后新增 2.5 如下:
“2.5“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系指一種類型的發動機或一組發動機、鍋爐、燃料電池
或具有相同用途的其他設備。”
2.第 7 節替換如下:
“7燃油消耗、航行距離和航行小時數及其他項目的數據收集方法指南
年度總燃油1消耗
7.1
燃油消耗應包括船上消耗的所有燃油,包括但不限于主機、輔機、燃氣輪機、鍋
爐和惰性氣體發生器消耗的燃油,針對消耗的每種類型的燃油,而不論船舶航行與否。收集
每年燃油消耗(以公噸為單位)的方法包括(排名不分先后):
.1
使用燃油交付單(BDNs)的方法:
本方法在 BDNs 的基礎上,確定按 MARPOL 附則 VI 第 18 條要求為燃燒用途交付至船上并使用的燃油的年度使用總量;要求燃油交付后船上保留 BDNs
三年。數據收集計劃應規定船舶如何實施 BDN 信息的匯總和讀取艙柜數據。
本方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年度燃油消耗量為如 BDNs 中反映的船上使用的燃油總量。在本方法中,使用 BDN 燃油量確定年度燃油消耗總量,加上上一日歷年度剩余的燃油
量,減去留到下一日歷年度的燃油量;
.2為確定一時期前后剩余艙柜油量的差值,應在這一時期前后讀取艙柜數據;
.3如航程橫跨數據報告周期,應在出發港和航行到達時通過艙柜監測和統計
法諸如使用航行天數得到滾動平均值以獲取艙柜數據;
.4應通過適當的方法獲取燃油艙柜數據,如自動化系統,測深和卷尺。應在
數據收集計劃中規定獲取艙柜數據的方法;
.5任何被卸掉的燃油量應從報告周期的燃油消耗量中減去。此燃油量應以船
舶油類記錄簿的記錄為基礎;和
.6任何用于縮小所識別的存油量差異的補充數據應有證明文件支持。
.2-使用流量計的方法:
本方法使用流量計測量船上燃油流量確定年度燃油消耗總量。如流量計故障,應進行人工獲取艙柜數據或其他替代方法來代替。數據收集計劃應如下說明船
舶流量計的信息和如何收集與匯總數據,以及如何獲取必要的艙柜數據:
.1
年度燃油消耗量可以為流量計測量的船上所有相關燃油消耗過程的日燃油消耗量數據的總和;
.2用于監測的流量計應布置為可測量船上所有的燃油消耗。應在數據收集計劃中描述流量計及其與特定燃油消耗裝置的連接;
.3注意如流量計安裝在日用柜后,沒有必要為油泥修正此燃油測量方法,因為油泥將在日用柜前從燃油中去除;
.4應在數據收集計劃中確定應用于監測燃油流的流量計。應清楚識別任何無流量計監測的消耗裝置,并應包含替代的燃油消耗量測量方法;和
.5應規定流量計的校準。船上應能提供校準和維修記錄。
1《防污公約》附則 VI 第 2.1.14 條定義“燃油”為“為了船舶推進或運轉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燒的任何燃料,包括氣體燃料、餾分燃油和殘余燃油。3
.3-使用船上燃油艙柜監測的方法:
.1合計通過用適當方法如自動化系統、測深和卷尺獲取的艙柜數據測量的日用燃油消耗量以確定年度燃油消耗量。一般當船舶在日常航行和每次裝卸
燃料時測量艙柜數據;和
.2船上應提供監測數據的匯總,包括測量燃油消耗量的記錄。
.4-使用船上 LNG 液貨艙監測的方法:
LNG 船使用存儲交接監測系統 (CTMS)監控/記錄液艙內的貨物量。計算消耗時:
.1使用 422 kg/m³的甲烷密度將消耗的 LNG 液體體積轉換為質量。 這是因為液化天然氣在甲烷沸點下運輸,而其他較重的碳氫化合物具有更高的沸點并保持液態;和
.2從 LNG 消耗中減去每次滿載航次的氮質量含量,因為它不會導致 CO2 排放;
.5-對于使用 LNG 以外的貨物為燃料的船舶,使用船上液貨艙監測的方法:
.1為確定年度燃油消耗量,通過適當的方法對用作燃料的貨物進行液艙讀數
以測得每日燃油消耗量數據。應在 SEEMP 數據收集計劃中規定液艙讀數的方法;和
.2當船舶在海上時以及每次船舶裝卸貨物時,通常每天都會讀取液艙讀數;
船上應提供監測數據的匯總,包括測量燃油消耗量的記錄。
7.2如果采用任何修正,如密度、溫度、LNG 氮含量,應予以記錄2。按照燃油消耗設備類型分類的燃油消耗
7.3收集按照燃油消耗設備類型(主機、輔機、鍋爐和其他)分類的燃油消耗的方法包括:
.1使用流量計的方法:
本方法使用流量計測量船上燃油流量確定年度燃油消耗量。如流量計故障,應進行人工獲取艙柜數據或其他替代方法來代替。數據收集計劃應如下說明船舶
流量計的信息和如何收集與匯總數據,以及如何獲取必要的艙柜數據:
.1年度燃油消耗量可以為流量計測量的船上每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日燃油消耗量數據的總和;
.2用于監測的流量計應布置為可測量每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所有燃油消耗;
.3注意如流量計安裝在日用柜后,沒有必要為油泥修正此燃油測量方法,因為油泥將在日用柜前從燃油中去除;
.4應在數據收集計劃中確定應用于監測燃油流的流量計及其與特定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連接。應清楚識別任何無流量計監測的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單獨消耗裝置,并應包含替代的燃油消耗量測量方法;和
.5應規定流量計的校準。船上應能提供校準和維修記錄。
.2-使用船上燃油艙柜監測的方法:
.1合計通過用適當方法如自動化系統、測深和卷尺獲取的艙柜數據測量的日用燃油消耗量以確定每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年度燃油消耗量。一般當船
舶在日常航行和每次裝卸燃料時測量艙柜數據;和
.2船上應提供監測數據的匯總,包括測量燃油消耗量的記錄。
7.4如果無法按照第 7.3.1 和 7.3.2 規定的其中一種方法直接確定某種燃油消耗設備類
2例如,ISO 8217 提供了液體燃料的方法。
型的燃油消耗,該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年度燃油消耗應按照以下其中一種方法確定。數據收集計劃應詳細說明確定每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年度燃油消耗使用的方法。注意每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來測量燃油消耗。
.1使用減法的方法:
如果僅有一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燃油消耗無法獲取,可通過將按照 7.1 測量的總年度燃油消耗減去其他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燃油消耗而得出;和
.2使用估算燃油消耗的方法:
如果上述 7.3.1、7.3.2 和 7.4.1 中的方法都不適用,可使用使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任何組織滿意的一種替代方法來估算某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的年度燃油消耗,例如可根據在規定時期內的生產商數據或歷史實際燃油消耗予以估算。
轉換系數 CF
7.5如使用的燃油不屬于《2022 年新船達到的能效設計指數(EEDI)計算方法導則》(MEPC.364(79)決議)規定的類型且無指定 CF系數(如一些“混合燃油”),燃油供應商應為相關產品提供 CF系數并輔以證明文件。
航行距離
7.6 MARPOL 附則 VI 附錄 IX 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提交航行距離和:
.1按 SOLAS 第 V/28.1 條規定應在航海日志中記錄對地航行距離,以海里計3;
.2船舶靠自身推進航行的距離應包括在本日歷年度的航行距離的累計數據中;和
.3可使用其他主管機關認可的方法測量航行距離。在任何情況下,使用的方法應在數據收集計劃中予以詳細說明。
7.7滿載距離應按船舶裝載貨物情況下的航行距離進行計算。
航行小時數
7.8 MARPOL 附則 VI 附錄 IX 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提交航行小時數。航行小時數應為船舶靠自身推進航行的累計持續時間。數據質量
7.9數據收集計劃應包括數據質量控制措施,應納入現有的船舶安全管理系統中。其他要考慮的措施可包括:
.1數據間隙識別及其修正程序;和
.2當監測數據丟失時解決數據間隙的程序,如流量計發生故障。
岸電供應總量
7.10 岸電供應總量應按岸電供應量(單位 kWh)的總數進行計算。應按照電力供應商的相關文件對岸電供應量進行記錄。記錄文件應予以保存。港口或電力供應商出具的賬單上顯示的信息可被納入電子記錄。
總運輸功
7.11 總運輸功系指每個航程運輸功的年度總和,通過將每次航程的航行距離乘以裝載的貨物而得到。下表 1 規定了針對不同船型的相關運輸功測量標準。
3\使用衛星數據測量的航行距離為對地航行距離
標準數據報告格式
7.12 MARPOL 附則 VI 第 27.3 條載明該附則附錄 IX 規定的數據應使用本組織制定的標準格式以電子方式通信。應以附錄 3 所示的標準格式向主管機關報告收集的數據。”
3.附錄 2 第 4 節替換如下:
4.船舶發動機和其他燃油消耗設備及使用的燃油類型
4.附錄 2 第 6 節和第 7 節替換如下:
“6測量燃油消耗量的方法
本船每種燃油消耗設備類型使用的測量方法如下所示。描述一欄中說明了數據測量和年度值計算程序、相關測量設備等。
